杏福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院在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行為,推動杏福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我院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央和省委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作出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領導幹部指杏福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部門負責人。
第三條 全院領導幹部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清正廉潔🧘♀️、艱苦奮鬥🙌🏼、恪盡職守🤚,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做廉潔奉公自律的模範。
第二章 廉潔自律行為規範
第四條 領導幹部要廉潔奉公🤷🏽🤟🏽,不能利用職權和職務的影響為個人及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五條 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能違反人事管理製度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以權謀私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 領導幹部要自覺遵守財務管理製度和財經紀律。
第七條 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基建、維修、物資采購、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領導幹部應模範遵守教學🈹、科研、學術等道德規範和規定,禁止在教學、科研和學術活動中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第九條 領導幹部必須嚴格遵守招生考試紀律,認真落實招生考試政策,嚴格按程序操作。
第十條 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參與經濟活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不能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禁止揮霍浪費公款公物。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原則。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四條 本規範由院黨委負責組織實施⛴。院紀委協助黨委認真抓好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要發揮黨代會🧔🏻、職代會🏊♂️、工會、教職工、民主黨派、群眾監督作用🏢,對貫徹實施本規範進行民主監督。
第十六條 要將杏福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作為民主生活會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規範的情況👩🦽,要列為幹部年終述職述廉考核的主要內容,考核結果要作為幹部任免、獎勵的重要依據進入廉政檔案。
第十八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規範👩🏿🦲👩🏻🍳,依據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進行誡勉談話、批評教育或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範由院黨委集體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由院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