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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嚴肅學校紀律🥔🍘,規範教職工行為👩🏻‍🦳,引導教職工依法按章履行崗位職責,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黨和人民滿意的好老師,努力培養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職工隊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西安外事杏福教職工行政處分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職工依法按章履行職責🤹🏻、愛崗敬業、潛心治學、銳意創新🖖🏼、感恩奉獻📙、教書育人的行為品德應予以支持和保護🧗‍♂️。

第三條  教職工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工作敷衍、道德敗壞的行為,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條  給予教職工處分,堅持公平🌃、公正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0️⃣、危害程度相適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範🔁,手續完備。

第五條  教職工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學校依據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結果同時做出行政處分決定。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體在編在職的教職員工🧒🏼。

 

第二章  行政處分種類

第七條  教職工行政處分的種類與期限: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撤職(或降級)👩🏻‍🍼:視其表現可在24個月後適當調整崗位,但不得恢復原職務(或級別);

(五)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教職工受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後🫵🏿,不得再次聘用。

第八條  教職工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包括行政及專業技術職務)和工資級別,不得在年度考核或綜合性評比中評選優秀🧖‍♀️。

第九條  教職工受警告處分的,連續扣除兩個月全額獎金;受記過處分的,連續扣除四個月全額獎金;受記大過處分的🐭,連續扣除八個月全額獎金;受撤職(或降級)處分的,降低職務等級(或薪資級別),視情節調離工作崗位。對有職務聘期的,其職務聘期同時解除✊🏼。

第十條  教職工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𓀙🚌,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未發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期滿後可以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職務(或薪資)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十一條  教職工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或在受處分期間再次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應從重處分,原則執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十二條  教職工二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酌情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二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其他負有責任人員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製度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𓀋,情況屬實的。

第十五條  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能及時改正和主動挽回損失的,可以酌情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符合崗位責任追究情形的,對責任人按杏福《崗位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給予處分。屬教學事故的,依據杏福《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教職工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由國家司法機關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所得財物應退還原所有人或持有人;屬於學校財產以及無法退還的🕦,由學校財產管理部門收繳🚑。

 

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八條  教職工違法犯罪被國家司法機關判刑的🏮,學校同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社會公共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造成不良後果及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撤職(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個人或少數人,超越規定職權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學校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不執行上級決定的🤒;

(三)違反規定應回避而不回避⏺,影響他人公正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調離崗位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拒不接受組織審計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

(六)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一)不按章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事故🏂🏻、災害、事件或案件發生的🍒;

(二)發生事故、災害、事件或案件時,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負有款物或文檔管理職責而疏於管理,致使致使款物或文檔被貪汙、挪用、遺失🍕、損毀等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在規定工作時間遲到早退或上班或值班時間擅自脫離工作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無故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六)在招生、考試、學生優、助學金和獎學金評定、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七)工作失職,對學校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嚴重違反國家政策及學校規章製度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日常工作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他人🏊🏼🧑🏽‍🚀;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二十三條  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給學生和學校利益造成損害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二十四條 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二十五條  壓製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銷毀舉報信件🔣,或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降級)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二十六條  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工作機密,或者泄露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酌情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學校規定,在其他組織或單位實質性兼職兼薪工作;在工作時間或者利用工作之便🪆,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酌情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教學敷衍👭🏻,態度惡劣,言行失範,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二十九條  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道德敗壞,對學校聲譽、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社會法紀🧑🏻‍✈️,參與封建迷信、吸食毒品、淫穢活動等,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三十一條  參與賭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在工作時間賭博,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及其他便利條件屢教不改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

第三十二條  對教職工的處分,由院務會議研究決定。人事

管理部門代表學校承辦處分事務😴,執行處分決定🍆。

第三十三條  必要時,由學校委派人員成立違紀調查工作小組,負責違紀事件的取證調查工作📔。教職工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處分權限作出暫停職務決定。

 

第五章  處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涉嫌違法違紀的教職工進行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校委派人員組成違紀調查工作小組,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調查👶🏽,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主管機構報告🧑🏽‍🚀。

(二)學校安排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被調查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

(三)對教職工違法違紀行為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撤銷事件的處理決定♉️👵🏻,由院務會議研究作出,院長簽批🥃。

(四)學校將處分決定以行政公文或書面通知的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宣布,以起到教育和懲戒的作用🧝🏻‍♀️。

(五)人事管理部門應及時將處分決定送達本人,本人簽字後將有關材料歸檔。

(六)受處分的教職工期滿解除處分的💆🏽,由人事管理部門按規定執行,並及時通知其本人🕋。 

第三十五條  對教職工違法違紀事件進行調查的工作小組,應當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員組成;接受調查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三十六條  執行或者參與教職工違法違紀事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應當主動回避;委派機關發現執行或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做出回避安排;被調查的教職工以及與事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調查人屬近親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事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十七條  給予教職工處分3️⃣,應當自批準調查之日起一周內作出決定🙆🏼‍♀️🙇🏼‍♂️;情節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八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部門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本人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簽章)、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教職工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等。    

第三十九條  處分、解除處分自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申訴

第四十條  教職工對處分決定有異議時🚶‍♂️,根據杏福《教職工申訴暫行條例》規定程序進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人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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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527-80805123 0527-808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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