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教考〔2023〕3號
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江蘇省2023年
高職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教育局😏、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各有關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和江蘇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職業院校考試招生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招委〔2019〕3號,以下稱《實施方案》)精神🤾🏿,建立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職教高考”製度👎🏿,完善以“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為主的多樣化考試招生辦法,促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2023年我省繼續開展高職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現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簡章和專業計劃
省內高職(專科)院校均可申請參加👼🏼。院校應嚴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校招生簡章,明確報考條件🫸🏿、專業計劃、考核方式🤦、錄取辦法、收費標準、監督機製🦇、咨詢方式、申訴渠道等,表述要準確、規範、清晰,避免產生歧義或誤導考生🔫。院校須於2023年2月24日前將招生簡章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施方案》規定🧛🏿♂️,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合格性考試及院校規定的考試或考核(以下稱校測)。開展校測的院校須在招生簡章中明確校測的實施方案(包括時間、地點和方式等)🧓🏻,校測內容可包括文化素質測試、職業適應性測試或專業技能測試等,校測方式可采用筆試、面試等🏇。校測費用由院校按照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我省高校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07〕423號)等有關規定收取🤾。省統考涵蓋的藝術類專業須使用合格性考試及相應的藝術類專業省統考成績等進行錄取💴⛓,院校不再組織專業測試或相關技能考核👨🏼🔧。
院校應結合辦學實際,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專業和計劃🧝🏽。院校參加試點的招生計劃不超過本校年度招生總計劃的50%👨🏽🦲,招生專業和計劃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院校向社會發布。院校可安排部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高職與普通本科分段培養項目(“3+2”分段培養項目)招生計劃⭐️。安排在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的“3+2”分段培養項目招生計劃,不超過學校年度“3+2”分段培養項目招生總計劃的30%。已安排在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的“3+2”分段培養項目專業🛌🏼,不再安排到普通高考統招批次招生。
二🤜🏽、考生報考條件
已參加2023年普通高考報名👊🏽,且符合院校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申請報考高職院校提前招生👶🏼。
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10門科目的合格性考試並取得成績🫱🏽,考試成績供招生院校使用🌀。2023年合格性考試中的信息技術科目考試時間為2月18日至20日,其余9門科目考試時間為2月25日至27日。
三、考生申請及院校校測與錄取備案
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的考生申請及院校校測與錄取工作分兩輪進行。
第一輪👨👧🪒:3月23日至25日,考生登錄省教育考試院高考綜合業務信息管理系統(網址為🧑🧒:gk.jseea.cn)的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申請平臺,根據合格性考試成績🏊♂️👩🏻🔧,結合院校公布的報考條件和專業計劃等🤵🏼♂️,向1所院校提出申請𓀇,並按院校招生簡章的規定參加校測♍️。考生可填報6個專業並明確專業調劑意向,填報截止時間為3月25日17:00。
3月28日前,省教育考試院將考生的合格性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等信息提供給其所申請院校。4月11日前⏮🍓,院校根據招生簡章有關規定,完成對考生的校測🦣。4月14日前👠,院校依據考生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結合校測結果、本校專業培養要求等多種指標,按照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辦法,擇優錄取考生,並將擬錄取數據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二輪:4月18日前,省教育考試院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和專業。4月20日9:00至15:00🧕🏽,未被錄取且符合條件的考生可在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申請平臺向1所院校提出申請,並按院校招生簡章的規定參加校測。考生可填報6個專業並明確專業調劑意向🚞。已完成公布計劃的院校或者院校已完成公布計劃的專業不再進行第二輪招生錄取👨👩👦。相關院校於4月26日前完成對考生的校測以及擬錄取數據的上報備案工作🤵♀️。
已被高職院校提前招生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和任何其他形式的錄取。確需參加高考🧑🏿⚖️↪️,須向高考報名地縣(市🌚、區)招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參加⬜️🛻,但不再參加錄取。
四🚵🏻♂️、退役士兵單獨錄取
根據《省政府省軍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13〕161號)精神,省內部分高職院校(見附件1)可采取單列計劃👈、單獨考核、單獨錄取的辦法🤹🏻♀️,開展單獨招收退役士兵試點工作。
已參加2023年高考報名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填寫《江蘇省2023年高職院校提前招生退役士兵考生資格審核表》(見附件2)🤛🏿,於3月17日前經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並交報考院校,由省教育考試院匯總後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退役士兵考生須按上述規定的時間和流程向院校提出報考申請🧑🏻🤝🧑🏻,其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要求不作統一規定,錄取要求由相關院校自主確定。
五、工作要求
高職院校提前招生是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各有關院校要高度重視🏄🏻♀️,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高校招生工作規定,紮實做好各環節工作,確保試點工作嚴格規範🏊🏼♂️、公平公正和平穩有序🆔。
1.健全組織機構🚣。各院校要把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範疇,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成立高職院校提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相關職能 機構,負責研製招生錄取工作方案,研究決定錄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實施校測等。院校主要負責同誌是招生錄取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要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查,明確本校招生政策製定▫️、招生宣傳❔、錄取過程及結果等各環節的職責分工,將責任落實到崗,任務分解到人。
2.加強製度建設。實施校測的院校要製定科學規範的考務管理細則,認真落實好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培訓和考核,細化命題🐤、製卷、保管、分發、施考👩🏽🌾👩🏿🏭、回收🕓、評卷等關鍵環節管理🏃🏻♂️🦫。面試評委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每組專家評委人數應不少於5人🔗。院校要與所有評委和考試工作人員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並嚴格執行回避製度。鼓勵評委來源多元化✉️,加強評委異地或校際交流🌀。要嚴格按程序組織實施校測🏩,實行“多重隨機”管理🌈,即隨機抽取評委、隨機編排考場🙍🏼、隨機編排考生測試順序、隨機抽取試題等,測試過程要全程錄音錄像。
3.規範招生行為👨🏽💼🤳🏽。各院校不得將考試招生錄取工作簡單下放、層層轉交。嚴禁虛假宣傳,不得采取貶損、誇張⚧、低俗以及其他不適當的語言或者方式開展招生宣傳🤹♀️,嚴禁通過違規承諾吸引或欺騙考生入學🗑,嚴禁雇用在校學生及社會中介機構組織生源並介入招生錄取工作♟,嚴禁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額外費用,嚴禁用預收費的方式提前向考生收取學費🪳,嚴禁有償組織生源🧎🏻➡️,嚴禁錄取不符合政策條件的考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院校、高中階段學校及其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形式涉考培訓活動。各高中階段學校不得允許教育咨詢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或個人進入學校開展涉考培訓咨詢活動,或提供場地給有關機構或個人開展相關活動;不得向考生和家長宣傳推介有關機構或個人的相關活動👨🏻💻。
4.堅持公開透明👩🏻🚀。各院校要嚴格按照公布的招生簡章開展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核準的招生專業和計劃,嚴禁超範圍、超計劃錄取。各院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對招生錄取實行全程監督🤰🏿,具體實施部門要規範操作,合理把握評判尺度,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實施校測的院校要規範發布測試辦法,及時公布測試成績;要暢通申訴渠道,及時回復考生申訴,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確保錄取結果公平、公正。
5.完善應急預案。采取現場測試的院校要針對人員短期大規模聚集的特點🎩,製定校測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流程,加強人員培訓,配足必要物資🔅👏。要進一步優化完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必須快速妥善處置,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同時須第一時間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部門,不得謊報、延報和瞞報。
6.嚴肅執紀問責。對存在違規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違規收取與錄取掛鉤的額外費用等行為的院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試點資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規定嚴肅處理。對於存在作弊行為的考生⚓️,取消其高職院校提前招生及當年高考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江蘇省2023年高職院校提前招生招收退役士兵試點院校名單
2.江蘇省2023年高職院校提前招生退役士兵考生資格審核表
省教育廳
2023年2月16日
1.什麽是高職院校提前招生?
附件1
江蘇省2023年高職院校提前招生招收
退役士兵試點院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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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 縣(市、區) 年 月 日
考生號 | 姓名 | 性別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身份證號 | ||||||||
民族 | 聯系電話 | ||||||||
退役士兵 證書編號 |
退役時間 | ||||||||
聯系地址 | 郵政編碼 | ||||||||
本 人 簡 歷 |
自何年何月 | 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何單位服役(工作、學習) | ||||||
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意見 | (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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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院校 審核意見 |
(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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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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